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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357號聲 請 人 姜雲彩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相 對 人 黃春忠

黃坤城

黃凱軍

黃正金

黃貴美

黃靖惠

王朧慶

亓乃玉

黃三貴

王絲誼

張莊瑞玉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瑞得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綿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明川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進發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純秀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國秀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國卿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國維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勉值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劉黃秀鳳即黃生之繼承人

黃清雲即黃生之繼承人

黃秀琴即黃生之繼承人

黃秀美即黃李不纏之繼承人

黃子芸律師即黃精夫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所示,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32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原告(即本件聲請人姜雲彩)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4號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姜雲彩)負擔而確定在案,嗣聲請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諭知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再審原告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299號民事裁定,諭知原裁定廢棄,並經本院111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諭知再審及再審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而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當事人間預納之訴訟費用金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依後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聲請人提出114年2月19日之複丈費500元規費收據,係本案訴訟確定(即112年5月5日)後他案所生費用,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審究,將予以剃除,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計算書:

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5,652元 1.聲請人預納 2.依本院114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諭知再審及再審前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即 本件如下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複丈費 2,673元 複丈費 1,600元 共計 19,925元 第二審 裁判費 27,487元 1.聲請人預納 2.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4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姜雲彩)負擔。 複丈費 4,000元 共計 31,487元 再審第一審 裁判費 15,652元 1.聲請人預納 2.依本院114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諭知再審及再審前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即 本件如下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抗告費 1,000元 共計 16,652元 1.上開訴訟費用36,577元(計算式:19,925元+16,652元=36,577元),依本院114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諭知再審及再審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即 本件如下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2.上開訴訟費用31,4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4號民事判決,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姜雲彩)負擔。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姜雲彩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 姜雲彩 71/480 5,411元 × 相對人 黃春忠 1/24 1,524元 1,524元 相對人 黃坤城 1/24 1,524元 1,524元 相對人 黃凱軍 1/48 762元 762元 相對人 黃正金 66/2880 838元 838元 相對人 黃貴美 66/2880 838元 838元 相對人 黃靖惠(原名黃桂枝) 66/2880 838元 838元 相對人 王朧慶 33/2880 419元 419元 相對人 亓乃玉 33/2880 419元 ㄒ 相對人 黃三貴 1/8 4,572元 4,572元 相對人 王絲誼(原名王麗卿) 1/48 762元 762元 相對人 張莊瑞玉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5/56 816元 816元 相對人 莊瑞得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5/56 816元 816元 相對人 莊綿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5/56 816元 816元 相對人 莊明川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5/56 816元 816元 相對人 莊進發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1/28 327元 327元 相對人 莊純秀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1/28 327元 327元 相對人 連國秀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1/56 163元 163元 相對人 連國卿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1/56 163元 163元 相對人 連國維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1/56 163元 163元 相對人 連勉值即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定1/4×1/56 163元 163元 相對人 劉黃秀鳳即黃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生1/4×5/16 公同共有黃定1/4×5/32 2,858元 + 1,429元 4,287元 相對人 黃清雲即黃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生1/4×5/16 公同共有黃定1/4×5/32 2,858元 + 1,429元 4,287元 相對人 黃秀琴即黃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生1/4×5/16 公同共有黃定1/4×5/32 2,858元 + 1,429元 4,287元 相對人 黃秀美即黃李不纏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黃生1/4×1/16 公同共有黃定1/4×1/32 572元 + 286元 858元 相對人 黃子芸律師即黃精夫之遺產管理人 30/2880 381元 381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