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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406號聲 請 人 陳黃榕法定代理人 陳淑麗相 對 人 陳振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計算書:

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89,110元 合計 89,110元 一、依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 二、經核: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9,11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