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相 對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聲請人孟慶光與上列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相對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無顯然錯誤,相對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