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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許耀光相 對 人 許振榮

許智勝

許智欽

許慧如

許慧芬

許慧雅

許耀元

許耀池

許耀宏

許耀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表「應給付聲請人蘇信雄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聲請人許耀光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已揭示。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