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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莊邱惠英代 理 人 陳樹村律師、陳慶合律師相 對 人 顗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瑞慶代 理 人 陳春長律師

沈泰基律師楊淳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聲請人對相對人出資額為75萬元,占相對人出資比例為15%,且以繼續持股一年以上。相對人於95至108年之盈餘,均有分配股利予各股東,惟109年度之盈餘,相對人本應發放股利3000萬元予各股東,聲請人持股15%應受分配股利為450萬元,110年之盈餘,相對人應發放股利2500萬元,聲請人應受分配股利為375萬元(合計825萬元),詎相對人以聲請人已於109年6月1日自相對人公司退休離職為由,拒不發放股利,經聲請人起訴,一審法院判決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25萬元股利在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二審和解)。詎相對人於111、112、113年度均無視前揭判決意旨,詎不繼續分配股利予聲請人,僅分別開出25萬6750元、23萬7490元、16萬2676之扣繳憑單予聲請人,與相對人過去所分配之股利有很大落差,明顯與相對人營業情形不符,經聲請人多次基於非執行業務股東身分,要求相對人提出如附表資料,均未獲置理,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 項規定,聲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檢查相對人自111年1月1日起迄今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等語。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股東於104年1月間以股東協議書約定有理念不合,明顯衝突,股東逕行離開公司等情,可要求股東退股,相對人遂依約於111年6月1日經全體股東決議聲請人退出投資並由戴瑞慶受讓聲請人之出資,基於私法自治,全體股東應得協議自行決定出資額退股或限制基於出資額得對公司主張之股東權,則聲請人已非股東。聲請人事後反悔,於113年7月間將出資額之全部轉讓與戴季耘,並經相對人其他股東表決過半數同意,則相對人已非相對人股東,且將出資額全部轉讓與第三人,聲請人自居為股東提起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又相對人已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 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並簽署同意書,本件自無檢查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全體股東前於民國104年1月間以股東協議書約定有理念不合、明顯衝突、股東逕行離開公司(離職)等情,可要求股東退股。此有證物1股東協議書可證。聲請人對該協議書之真正並不爭執,且聲請人已於113年7月29日將出資額之全部(出資額75萬元)轉讓於訴外人戴季耘,亦經相對人之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此有證物2可證,聲請人已非相對人之股東,聲請人以相對人股東身分提起本件聲請,自無理由。

四、又查,相對人公司已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並簽署股東同意書,本件自無檢查之必要:㈠按公司法第110條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

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21號裁定意旨闡明:「有限公司並無股東會制度,其意思機關為全體股東,且每一股東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有一表決權,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有限公司股東決議不以會議形式進行決議為必要,而可以任何方式以取得股東之同意。」㈡查:

⒈相對人之董事,已造具111年、112年、113年間之「(一)

財務報表(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二)盈餘分派議案(111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 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各項表冊,請各股東承認,並經各股東簽署股東同意書,此有證物4同意書可證。

⒉又公司表冊分送及股東承認方式皆未限制,本件既已依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依法造具表冊並分送予各股東,請其承認,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此有證物4同意書可證,則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起迄期間 1 損益表 111年1月1日起迄今 2 資產負債表 3 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 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 5 財產目錄 6 序時帳簿 7 日記簿 8 總分類帳簿 9 明細分類帳簿 10 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往來明細或對帳單 11 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12 收入傳票 13 支出傳票 14 轉帳傳票 15 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扣繳憑單,及給付員工薪資之匯款單、轉帳證明或收據等付款原始憑證 16 統一發票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