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淑冬會計師相 對 人 台灣開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永仁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呂明龍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