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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核其性質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