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薛欽銓相 對 人 昭明建設有限公司
天祿建設有限公司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相對人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浩然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各新臺幣5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原始股東有聲請人、薛進興(即聲請人之父)、薛蔡音(即聲請人之母)、薛茂盛、顏清榮、顏清正及薛榮德共7人,相對人已於71年12月30日申請解散,由原始股東薛進興擔任清算人,惟薛進興嗣於73年5月3日死亡,嗣後輾轉由顏清正、薛榮德於101年9月17日召集清算人會議,並經推派為清算人,再於同年10月8日具狀向當時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報就任清算人。然顏清正嗣於111年7月8日死亡,薛榮德亦以健康因素為由向本院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經本院裁定准予解任,是相對人中現僅餘昭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昭明公司)尚未為裁定解任(按: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解任薛榮德所任昭明公司之清算人職務,聲請意旨此部分所述應有誤),實際上相對人清算事務現已停擺。又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選任清算人,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認相對人非無人可任清算人而駁回聲請,惟聲請人嗣後三度依法寄送開會通知,開會日期分別為113年4月29日、同年6月19日及同年7月31日,前二次因場地問題未能如期召開,第三次借用法丞律師事務所之會議室始如期召開,但無人參與,唯一到場人薛家鈞(即薛進興之繼承人之一)拒絕簽到,故相對人雖仍有其他股東得為清算人,然除聲請人外,無人願意處理清算事務,縱召集股東會,亦無人願意參與或推派清算人,已該當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要件,爰聲請選任聲請人或陳樹村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涉及相關會計、稅務事宜,應委任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為宜,而相對人於72年1月間均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已無任何營業收入,另依聲請狀所載,股東薛家鈞陳稱相對人積欠諸多債務及稅務問題未解,顯不足以負擔清算人之報酬,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相對人之清算人報酬各5萬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或會計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