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薛欽銓相 對 人 昭明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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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然建設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30行關於「薛茂盛」之記載,應更正為「薛吉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