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建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建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那之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多那之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多那之公司之清算人,多那之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司字第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13年度司司字第43號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確認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以橋院甯非欣三113年度司司字第43號函准予備查無訛,故聲請人聲請指定多那之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本院審酌多那之公司先前決議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聲請人除願擔任清算人外,亦願擔任簿冊管理人,此有多那之公司113年10月3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管理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故由其擔任多那之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應屬合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多那之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