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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俊育代 理 人 楊博勛律師相 對 人 雅歌樂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雅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王素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相對人自民國109年起均未於股東常會提出財務報表供股東追認,最近1次於113年11月8日召開之股東常會,亦僅由負責人口頭報告公司經營現況,前經寄發存證信函請求相對人提出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資料,仍置之不理,致無從瞭解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9年1月1日起至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本院裁定前於114年5月7日訊問相對人,茲據其代理人具狀及到場陳述意見略謂:聲請人既為相對人公司股東,理應知悉相對人在臺灣已多年無生產,且其未曾出席過股東會議,並於109年及111年領取股息,113年11月8日股東常會雖未提供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簿冊供股東追認,但已表明如股東有需要可聲請閱覽,是本件聲請應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尚難認有何必要性,應予駁回等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修正立法理由,乃在於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於股東持股達一定期間及股數之限制要件下,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而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利,並藉由外部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公司之正常營運。是具備繼續持有6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且於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檢附理由、事證說明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聲請選派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應負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並應為准許選派檢查人之裁定。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7萬股,其為繼續

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相對人公司所發行之股票7張(每張1萬股)及股份轉讓證書為證(見卷第23-34、61-65頁),並據相對人代理人於本院114年5月7日訊問時陳稱聲請人持有股數為7萬多股等語(見卷第103頁),可資認定。嗣相對人具狀解除委任,並否認聲請人持股總數已達1%以上之情(見卷145-148頁),尚難認可採。

㈡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已敘明如上,並提出113年

11月8日股東會議錄影光碟及譯文為證(見卷第137-143頁),相對人代理人亦自承未於113年股東會提供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簿冊供股東閱覽及審認(見卷第103頁)),其雖陳稱如股東有需要可聲請閱覽等語,然聲請人前已寄發存證信函請求查閱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資料,至今尚未能閱覽等情事,復有113年11月14日郵局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可稽(見卷第37-41頁),是其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洵屬合理正當,相對人陳稱無檢查之必要性,亦無可取。

㈢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檢查自109年1月1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檢查範圍亦未過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王素珠會計師,現為沛佳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入會執業年資長達21年,學經歷及專長均適任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見卷第97頁),且其與兩造間亦無利害關係,對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故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