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李尉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煒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