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劉炳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亘軒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