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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鐘憶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尹宣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