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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23號抗 告 人 楊麗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惠瑄等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