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月霞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