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3號聲 請 人相 對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嫺裁判案由:假扣押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