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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73號聲 請 人 賀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德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相 對 人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睿修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事螺絲扣件等經銷業務,訴外人李珮鳳為聲請人之財務經理,訴外人陳偉德為聲請人之負責人負責對外營銷事務等,公司財務部分信任李珮鳳之規畫與安排。於民國114年初聲請人出現資金營運異狀,陳偉德經向李珮鳳詢問,李珮鳳始終無法交代清楚,聲請人乃委請獨立之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查核,發現李珮鳳係相對人之最大股東(實質操控者),其藉職權之便,將聲請人資金轉入自身及相對人之帳戶,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432,882元。李珮鳳挪移資金之行為,違反其與聲請人間之委任契約,已構成侵權行為,並涉及刑法侵占背信等犯罪行為。而聲請人先前曾開立如附表所示合計3,132,132元之支票予相對人(發票日已到期,尚未提示兌現,下合稱系爭支票),聲請人以上開對相對人之侵權行為債權,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票據債權於1,432,882元之金額內為抵銷。聲請人為維護公司營運及信譽,已寄發存證信函請李珮鳳盡速還款處理,惟其不但拒絕配合,甚至揚言能讓聲請人營運失靈,且欲將提示如附表所示票據,故聲請人於本案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支票,並請求李珮鳳負損害賠償責任。聲請人恐相對人提示系爭支票,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爰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等語。並聲明: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禁止提示。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固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惟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而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恐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逃匿或移住遠方等情形而言;又所謂請求標的物之現狀變更,係指請求之標的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凡對於物或權利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之處分均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99年度台抗字第477號、99年度台抗字第655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均應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能為命供擔保後准許假處分之裁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主張李珮鳳藉職權之便,將聲請人資金轉入自身及相對人之帳戶,合計約1,432,882元,其挪移資金之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聲請人欲以系爭支票抵銷等情,雖據其提出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程序查核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郵局114年7月2日第000812號存證信函暨送達證明、調解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惟上開證據,並不足以釋明李珮鳳確為相對人之最大股東及實質操控者,亦不足以釋明相對人有與李珮鳳共為侵權行為之事實,而只足以釋明李珮鳳有侵權行為,並不足以使本院對其假處分之請求得有大致為正當之心證,自不足以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㈡、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聲請人僅稱恐相對人將系爭支票提示,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等語,然未提出其他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釋明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之假處分原因存在之情形。又附表所示支票最晚均早已於114年5月30日以前即已屆期,聲請人亦未提出支票尚未經提示之任何證據以為釋明。從而,本件尚難逕認聲請人對於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不得於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前,僅因其陳明願供擔保,而遽准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是其本件聲請核與假處分之要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金額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3/9/30 RB0000000 622,399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3/10/31 RB0000000 483,511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3/12/31 RB0000000 405,969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4/1/31 RB0000000 687,154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4/2/28 RB0000000 261,472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4/3/31 RB0000000 181,725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4/4/30 RB0000000 221,945 賀樸有限公司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114/5/30 RA0000000 267,957 合計 3,132,132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