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98號聲 請 人 楊麗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