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30號原 告 李維英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被 告 徐佳琪即確幸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30號原 告 李維英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被 告 徐佳琪即確幸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