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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簡字第64號原 告 王振存訴訟代理人 余佩珊被 告 宏茂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84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8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砂石車司機,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91,000至95,000元,詎被告之負責人於114年1月13日起無預警失聯,迄今尚積欠原告114年1月1日至同年1月13日薪資41,167元。另被告無預警歇業,應給付資遣費128,917元,加計上述積欠之工資41,167元,合計178,804元,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084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

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勞基法第11條第1款亦有明定。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著有明文。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勞動契約關係,因被告無預警歇業

而於114年1月13日終止勞動契約,被告尚積欠114年1月1日至同年月13日之工資,且依法應給付資遣費等情,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4年3月27日高市勞關字第11432543200號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15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以,被告尚積欠原告114年1月1日至同年月13日之工資,且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既因被告歇業而終止,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

㈢惟查,原告就其主張之每月薪資並未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

紀錄、扣繳憑單、所得稅申報資料或其他客觀證據為佐,其主張每月薪資約91,000至95,000元僅屬單方陳述,尚難遽予採信。參諸原告於在職期間之勞保投保薪資為26,400元,有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可稽,此雖非當然等同於實際薪資,然係雇主依法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薪資資料,具有一定之客觀性與公信力,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實際領得高於投保薪資之工資,則本院認以勞保投保薪資26,400元作為計算原告每月工資之基礎,應屬適法,此亦為原告同意在卷(本院卷第115頁)。

㈣據此計算,原告之月平均工資為26,400元,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114年1月1日至13日共13日工資11,440元(計算式:

26,400元÷30×13日=11,440元),自屬有據。又原告自111年3月15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至事由發生日即114年1月13日止,資遣年資為2年9個月30日,新制資遣基數為(1+300/720)【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30)÷12]÷2】,則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37,400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

㈤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14年1月份工資11,440元、資遣

費37,400元,合計48,840元(計算式:11,440+37,400=48,840)。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48,8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係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即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