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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簡字第66號原 告 吳思漢被 告 潘晏庭即鉅陽水電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1,158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提繳之勞工新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0,4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提繳11,158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見本院卷第103頁),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並未改變,均係基於被告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之同一基礎事實,故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至114年3月7日期間受僱於被告,工作內容為水電技師,約定每日薪資1,700元。

原告任職期間共提供勞務106日(113年9月上班4日,113年10月上班16日,113年11月上班23日,113年12月上班23日,114年1月上班17日,114年2月上班18日,114年3月上班5日),工資共為180,200元,被告僅給付68,000元,尚積欠工資112,200元。又被告未依法提繳113年9月至114年3月勞工退休金共11,158元。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8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應視為被告業已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是以,被告尚積欠原告工資112,200元,且被告並未依法按月提繳113年9月至114年3月勞工退休金共11,158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2,200元,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1,158元,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見本院卷第39頁),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提繳11,158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就主文第1項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