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專調小字第1號原 告 陳冠名被 告 林嘉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勞動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3月23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裁判案由:撤銷勞動調解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