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31號原 告 郭宬宏訴訟代理人 陳芓妍被 告 宏茂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受僱於被告,每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72,414元。詎被告法定代理人自114年1月13日起即失聯,被告亦無預警歇業,迄今尚積欠原告114年1月份13日之薪資31,379元未付,且應給付原告資遣費13,880元。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合計45,259元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基法第17條、第16條定有明文。復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自113年8月27日起任職於被告,於114年1月13日因被告負責人無預警失聯而歇業,故解僱原告,並將原告之勞工保險予以退保,且自上開離職日起算往前回溯6個月之月平均薪資為72,414元等情,業據被告提出薪資匯款資料、高雄市政府勞工局4月23日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3頁、第55至60頁),且經本院調閱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核對無誤(見個資卷),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114年3月7日為歇業基準日,有114年3月27日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則本件被告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原告即得依上開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而原告自113年8月27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至114年1月13日離職日止,任職期間為4月又18日,勞退新制基數為138/720,故原告所得主張之資遣費為13,88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13,8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按僱傭契約之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工資應全額直接
給付勞工,民法第486條前段、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離職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為72,414元,業經認定如前,依此核算原告每日平均薪資應為2,414元(計算式:72,414÷30=2,414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以原告主張1月份工作13日計算,其可得向被告請求之薪資應為31,382元(計算式:2,414×13=31,382),又被告僅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至114年1月25日為止(見個資卷),嗣後更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114年3月7日為歇業基準日,則原告主張其尚未領取114年1月份13日之薪資,應可採信,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4年1月份13日之工資31,379元,應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31,379元及資遣費13,880元,共計45,25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