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小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51號原 告 謝振豐被 告 溜滑梯民宿法定代理人 李重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新臺幣(下同)4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0000-0000=500)。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給付提撥退休金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