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小字第51號原 告 謝振豐被 告 李重諺即溜滑梯民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提撥退休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年10月開始至109年10月止在被告處工作,兩造約定薪資為時薪新臺幣(下同)250元,工作時間自早上10點至下午3點,中午不休息,每週工作日數則視客人入住狀況而定,只要有客人住,被告所聘僱之秘書就會發佈消息進行排班,工作期間原告所受領之薪資如附表所示,惟被告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如附表所示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原告勞退專戶)。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提撥40,000元至原告勞退專戶。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為承攬關係,原告係應被告刊登報紙徵求清潔人員廣告而來,雙方約定清潔一間房間之費用為500元,兩造間非僱傭關係,被告無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責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基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觀該法第2條第3款、第6款規定即明。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⑴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僱用人企業組織內,服從僱用人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⑷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僱用人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勞基法第2條第6款:「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並未規定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界定標準。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系爭規定一所稱勞動契約。如一方就其實質上從事招攬保險之勞務活動及工作時間得以自由決定,其報酬給付方式並無底薪及一定業績之要求,係自行負擔業務之風險,則足見其從屬性程度不高,尚難認屬勞動契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㈡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僱傭關係,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兩造間僅為承攬關係等語,經查:
⒈原告有於106年10月至109年10月間在被告之民宿從事清潔工
作,被告因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予原告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存摺內頁可查(見本院卷第77至103頁),是上情堪以認定。
⒉而被告主張兩造間約定清潔一間房間之費用為500元等語,業
據被告提出109年1、2、3、4、9、10月之明細表,內容記載房間數、加床、額外清潔等費用,每間房間換算之數額確實為500元,且明細表所記載之金額亦與次月被告匯款予原告之金額相符,有明細表及網路銀行資料可查(見本院卷第113至119頁),又證人陳英愛到庭證稱:我認識原告謝振豐及被告李重諺,是原告介紹我去被告處工作,我跟原告的工作狀況都一樣,我們從一開始約定的工作條件就是算間數的,清潔一間500元,後面有調漲成清潔一間550元,不是算時數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大致相符,是被告辯稱兩造約定清潔一間房間之費用為500元等語,應非虛妄。原告固主張其與被告約定之工作報酬為時薪250元,然依原告所提出之存摺內頁顯示(見本院卷第77頁),被告每月匯款予原告之金額,多非250之倍數,例如106年11月6日所匯款之11,200元、同年12月5日所匯款之20,100元,均非250之倍數,已難認兩造間有時薪250元之約定。又原告雖主張曾告知證人房間有大有小,算起來整理一間大概要2個小時,所以時薪大概是250元等語,且經證人確認無誤(見本院卷第134至135頁),然原告縱曾與證人為上開對話內容,亦僅屬原告與證人閒談分析報酬結構,難認原告與被告間係以時薪250元進行約定,此外,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所約定之清潔費用為每小時250元計算云云,實難採信。
⒊又原告自承上下班沒有打卡、沒有約定休假、例假、休息日
,清潔不夠好,被告也不會扣錢,另被告也沒有禁止原告到其他地方工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30至131頁),核與證人陳英愛到庭證稱:我和原告沒有與被告約定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工作時間是自由的,工作完就可以下班,上下班沒有打卡,也沒有約定休息時間,被告沒有禁止我或原告到其他地方工作,如果要請假,可以直接由其他人代班等語(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相符,堪認兩造間沒有上下班打卡、休假、例假、休息日,無法工作時亦得直接由其他人代班。另原告亦不否認被告所雇用的秘書不是每天都在民宿,偶爾會去現場跟我們說要加強什麼、要做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是被告辯稱民宿無人監督,都是原告等人自行輸入密碼自己進去等語,尚非無據。
⒋由上開兩造間之合作模式可知,兩造間係約定於原告清潔一
間房間後,由被告支付500元之款項,且如有加床之額外工作負荷,被告尚須給付加床1次50元之費用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13至115頁),且原告將清潔房間完畢即可下班,而無須在民宿待至預定下班時間始可離開,顯見兩造約定合作模式之核心在於原告完成清潔工作後即可離去,且被告即需給付原告清潔房間費用,是被告辯稱兩造間為承攬關係等語,尚非無據。
⒌原告固主張兩造間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之從屬性,然
由兩造間之合作模式可知,就⑴人格上從屬性部分,兩造間並無上下班時間打卡、休假、例假、休息日之約定,且無人在被告之民宿指揮監督原告清潔房間之方式,亦不會因清潔不夠好而有遭扣錢或懲處之情況,又被告亦未要求原告盡忠誠義務而禁止原告至其他地方進行工作,且原告於106年至109年間亦在訴外人惠仁醫院處工作,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可查(見本院卷第33至37頁),已難認兩造間有人格上之從屬性存在。就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之要件部分,兩造既不爭執工作係以排班方式進行,若要請假可以直接由其他人代班,則已難認被告有要求原告就清潔房間工作需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就⑶經濟上從屬性部分,雙方係以清潔房間數而非以時薪作為計算報酬之依據,已如前述,則原告係以其完成清潔房間數來獲取報酬,而非單純僅於固定時間內為被告提供勞務即可領取報酬,且提早清潔房間完畢亦可提早離開,又原告於同一期間亦在其他處工作而領有薪資,是亦難認兩造間有經濟上之從屬性存在。就⑷組織上從屬性部分,兩造間並無約定任何工作規則,原告一人即可完成清潔房間之工作,而獨立獲得報酬,應無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之特徵。是由兩造間之合作模式觀之,兩造間之從屬性實屬薄弱。
⒍原告雖又主張在颱風天被告仍提供計程車費使原告前往民宿
工作,兩造間若是承攬,原告可以不用去等語,然依兩造間之合作模式,若是遇到颱風天的情況,被告與原告間並無任何規章要求原告一定要至民宿清潔,且颱風天原告未至被告處進行清潔,亦無處罰之規定,況以原告主張之水電工為例,若定作人要求承攬人於颱風天出門幫忙修繕,並同意計程車費由定作人支付,應無不可,是要難僅因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颱風天之計程車費,即認定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
⒎至證人陳英愛於作證前表示其為被告員工,經本院諭知證人
與被告為僱傭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得拒絕證言,如不拒絕證言,仍應具結等語,僅本院依據證人作證前之陳述,為教示證人其法律上之權益而為告知,非謂本院業已認定證人陳英愛為被告之員工且有僱傭關係存在,附此敘明。
⒏綜上所述,依兩造間所約定之工作條件及內容,原告與被告
間並不具備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之從屬性,此外,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造間為僱傭關係,是原告主張兩造間為僱傭關係云云,實難採信。
㈢按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雇主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並非僱傭關係,且兩造間從屬性薄弱,已如前述,實難認被告為原告之雇主,而無依上揭規定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退專戶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提撥如附表所示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退專戶,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勞退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提撥4萬元至原告勞退專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惟文附表:
編號 日期 原告主張薪資 原告主張應提撥金額 1 106年11月6日 11200 666 2 106年12月5日 20100 1200 3 107年1月5日 23050 1386 4 107年2月5日 18500 1073 5 107年3月5日 18950 1073 6 107年4月5日 22000 1320 7 107年5月7日 20700 1200 8 107年6月5日 20500 1200 9 107年7月5日 21600 1261 10 107年8月5日 20400 1200 11 107年9月5日 22900 1320 12 107年10月5日 16500 990 13 107年11月5日 17900 1073 14 107年12月4日 18000 1073 15 108年1月4日 19600 1143 16 108年2月2日 21500 1261 17 108年3月5日 23700 1440 18 108年4月6日 17700 1037 19 108年5月6日 24000 1440 20 108年6月5日 21300 1261 21 108年7月6日 20400 1200 22 108年8月5日 22700 1320 23 108年9月5日 25800 1515 24 108年10月5日 19200 1143 25 108年11月5日 16400 950 26 108年12月5日 15500 810 27 109年1月4日 17100 990 28 109年1月22日 8600 450 29 109年2月5日 11800 666 30 109年3月5日 11600 666 31 109年4月6日 9700 522 32 109年5月5日 7100 360 33 109年6月5日 19500 1143 34 109年7月6日 15400 810 35 109年8月5日 16900 990 36 109年9月8日 17700 1037 37 109年10月5日 14200 810 38 109年11月4日 1000 0 合計 3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