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小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歐慶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之規定,年終獎金非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則請求給付年終獎金訴訟,自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適用,故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750元年終獎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上訴人僅繳納333元,尚應補繳667元。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2,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9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