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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75號原 告 郭進成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聰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4,000元(含工資補償264,000元、醫療及交通補償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補償264,000元,應徵裁判費3,71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2,4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7元(計算式:4,490元-2,473元=2,01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