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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76號原 告 尹中志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志賢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8,000元(含醫療補償100,000元、工資補償288,000元、失能補償100,000元、交通費50,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8,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惟其中工資補償288,000元,應徵裁判費3,970元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3元(計算式:9,820元-2,647元=7,17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