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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77號原 告 陳僑維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00元、原領工資補償47,500元及慰撫金200,000元,共計248,100元(計算式:600元+47,500元+200,000元=24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