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89號原 告 黃博程上列原告與被告亨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89號原 告 黃博程上列原告與被告亨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