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92號聲 請 人 楊淯婷相 對 人 阮蘭婷即博田國際醫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則聲請人提起本件調解所得受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相對人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生,則自其離職日114年6月19日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存續期間以5年計算,茲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76,500元,是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4,590,000元(計算式:76,500元×12月×5年=4,59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