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93號聲 請 人 丁銀海
朱泰瑋陳威禎何玉碟謝艾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對相對人之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就聲請人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調解費分別計算如附表所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至聲請人朱泰瑋、陳威禎、何玉碟、謝艾宸請求相對人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後段規定,免徵調解聲請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聲請人 標的金額 應徵調解聲請費 1 丁銀海 168,583元 1,000元 2 朱泰瑋 616,150元 1,000元 3 陳威禎 650,532元 1,000元 4 何玉碟 91,258元 免徵 5 謝艾宸 50,000元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