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99號聲 請 人 陳冠名相 對 人 林嘉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勞動調解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訴訟費用。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筆錄之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起訴聲明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成立之勞動調解,則聲請人獲勝訴判決時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撤銷勞動調解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