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116號原 告 徐玄祐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不足額工資新臺幣(下同)30,000元、加班費67,323元、慰撫金5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47,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其中請求不足額工資30,000元、加班費67,323元,共計97,323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0元(計算式:2,150元-1,000元=1,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