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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8號原 告 張語纓

俞建逵俞絲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周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分別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含扶養費用、喪葬 費用、醫療費用、 精神慰撫金、職業 災害死亡補償) 應徵裁判費 1 張語纓 3,392,393元 41,280元 2 俞建逵 2,263,220元 28,059元 3 俞絲棋 2,000,000元 24,900元 4 張語纓、俞建逵、俞絲棋 4,050,000元 48,885元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