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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32號原 告 宋茜蒂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新丁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