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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6號原 告 白嘉鈞

王惠玲白百村瞿瑞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白嘉鈞 20,199,867元 208,260元 2 王惠玲 800,000元 10,600元 3 白百村 1,000,000元 13,200元 4 瞿瑞蓮 1,000,000元 13,200元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