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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原 告 洪堂源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961元(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至同年10月8日間已支出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增加生活所需費用)、醫療費用3,645元(原告於113年10月16日迄今已支出之醫療費用)、將來醫療費用100,000元、交通費用10,515元(原告於113年10月16日迄今已支出之交通費用)、鏡片與營養品費用19,180元、看護費用825,000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590,315元、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失能補償824,400元,合計3,451,01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51,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