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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61號原 告 陳明輝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常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8,320元、資遣費30,642元、特休假工資22,000元、失業給付差額72,660元、提繳勞退金差額7,554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1,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惟其中請求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8,320元、資遣費30,642元、特休假工資22,000元、提繳勞退金差額7,554元,合計88,516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0元(計算式:2,410元-1,000元=1,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