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81號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慧即德佳美容店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