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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96號原 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嘉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