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丁丞毅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原告請求給付加班費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9月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