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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丁丞毅被 告 順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軒志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10月3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10月23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