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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 告 黎家智被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上訴人黎家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88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6,593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