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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謝明仁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被 告 東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輝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定民國115年6月23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7月13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