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冠慈即果賴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執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