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68號原 告 張坤榮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律師被 告 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順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其中加班費1,495,229元、特休未休工資119,099元、勞退提撥金47,001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26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1,810元(計算式:00000-00000=11810),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612元,尚應補繳3,198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