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70號原 告 林家亨被 告 詳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妗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林秉緯吳俊道陳朝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283元,嗣變更追加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26,500元,就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惟原告請求加班費6,500元及資遣費20,000元共計26,500元部分,核屬勞工起訴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0元(計算式:00000-0000=11290),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計算式:00000-000=107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