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信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達工程有限公司、湟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前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等事項,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85,515元(如附表敗訴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其中特休假未休工資74,8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00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55元(計算式:9,855元-1,500元=8,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鴻雅附表:上訴人請求項目 上訴人請求金額 (新臺幣) 本院判准金額 (新臺幣) 敗訴金額 (新臺幣) 職災醫療費用 95,842元 1,480元 94,362元 職災工資補償 246,400元 0元 246,400元 特休假未休工資 174,400元 99,600元 74,800元 勞健保費差額 69,953元 0元 69,953元 合 計 586,595元 101,080元 485,515元